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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二)
www.110.com 2010-07-16 14:39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两个:一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失;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情况。

    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请求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持票人得向谁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此项权利。我国票据法亦然。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得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

    出票人、承兑人在承担返还责任时,是否以现有的利益为限,即所返还的利益是以得利当时的利益为限,还是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取决于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确定。德国票据法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所返还的利益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其他国家票据法未将其规定为不当得利。我国票据法仅指出这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未确定其为不当得利请求权。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助长票据的流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确定为票据法上的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其得利当时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一旦发生纠纷而涉及诉讼,也应作为票据纠纷来看待,而不应作为不当得利纠纷来看待。

    持票人在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无需提示票据。因为此项权利并非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应负举证责任,除证明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于时效或手续欠缺外,还应证明出票人、承兑人已获得利益。比如,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或签发票据后曾获得收款人给付的对价利益;承兑人因承兑而获得出票人给付的资金或资金利益。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应当在出票人的住所进行;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应当在付款地进行。

    利益请求返还请求权是对持票人权利丧失的补救,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比如,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遭到拒绝,而后又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使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此时,持票人尚有付款请求权,故不得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学理上称其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非竞合性,即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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