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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性规定
www.110.com 2010-08-17 16:02

  破产程序性规定

  1.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法院对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程序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的破产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4.成立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

  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害金额,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5.接受破产债权申报

  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6.进行破产债权的确认

  清算组要求申报债权人提供、补充申报凭证原件或足够的证据。清算组发出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告知申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若有异议可向清算组提出;若拒绝,在通知书中说明拒绝的依据和理由。清算组对申报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再次发出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并附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且告知申报债权人若对清算组再次确认或拒绝申报债权通知书有异议的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裁定。法院就申报债权人的异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除驳回申请破产的裁定可以上诉外,破产程序的裁定均为终局裁定。

  7.对破产财产的回收和处置

  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具体来讲包括对外债权追收、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变现以及对破产企业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处分等。

  8.破产财产分配

  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其次是偿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才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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