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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www.110.com 2010-07-12 16:53

 概念 范围  构成要件 
《破产法》第41条界定了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终结前这一期间所支付的上述费用
2.费用的支付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破产法》第42条界定了共益债务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这种债务的发生一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产生的债务
2.这种债务的发生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果在此之前发生,其对应的债权只能作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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