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佛山市东方冷气机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冷气)成立于1985年8月1日,是一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经营空调制冷管道安装等。由于市场的急剧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经审计,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东方冷气的资产总额为252763.09元,负债总额为822527.42元,净资产总额为-569764.33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中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还债。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该案件,并于同日裁定宣告东方冷气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 6月21日,指定成立清算组及指定留守人员。9月20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因只有一个普通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参加会议,故未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10月19日,清算组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三、清算组的主要工作
1、2005年6月21日,经本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接收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财务帐册,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
2、2005年7月21日,清算组通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申报债权通知书》邮寄给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申报债权10万元。
3、依法委托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至裁定日(2005年6月6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该司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破产财产可变现情况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变现情况
经清算组清理,东方冷气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对外投资,账面上的少量存货和固定资产,实际上已不存在,没有任何资产处置。
五、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截止2005年9月15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10万元。清算组经审查,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
六、对外债权追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共218906.93元,清算组通过上网、查工商登记资料等多种方式均未查到相关债务人的地址,无法进行债权的追收,而且以上债权均是2001年前发生,均无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催收记录),已超过诉讼时效。
七、情况。本案无职工需安置。
八、破产费用支出情况
1、案件受理费20906元;
2、中介机构服务费6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审计费15000);
3、公告费、公章刻制费、邮寄费等清算费用1758.5元;
4、办公场地租金1500元。
上述费用合计89164.5元,已支付公告费等1758.5元,尚有费用87406元未予支付。以上结果显示,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九、本案处理意见
东方冷气在本院宣告破产前已停止经营多年,无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没有任何财产变现收入和追收债权所得,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一致同意准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东方冷气的破产还债程序。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破产企业东方冷气停产多年,是佛山市中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托管企业,企业本身没有任何财产可变现,对外债权也因没有催收记录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无法追收,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所支付的费用都是向其主管部门借款支出,破产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于是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笔者手里有一半破产案件都是类似以上情况,破产企业均是佛山市中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托管企业,破产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收,债权受偿率为零,很多债权人明知受偿无望,对破产程序已漠不关心甚至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对于这类破产案件,经不起拖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清算组的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一方面节约破产成本、减少破产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的结案效率,以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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