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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施政府应负起三大职责
www.110.com 2010-08-17 14:59

  摘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破产实务专家尹正友认为,制约实施效力不佳的一大因素是,政府职责履行的缺失。

  尹正友说,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过去由处理的事项,现主要由人民法院和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来处理,对于其中需要政府履行适当职责予以配合的内容,新破产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协调能力有限,很难有效地调动其他社会资源,解决企业破产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并且这种行为也与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不符。

  尹正友认为,虽然企业破产主要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政府不应再作过多干预。但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破产所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政府需要履行适当的职责。

  尹正友说,企业破产需要政府履行三大基本职责:一是秩序维护职责,即维护破产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二是社会保障职责,即以人为本,对因企业破产所造成的基本生活严重恶化、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存者进行必要的救助;三是破产预防职责,即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防止大面积的企业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企业出现破产或被,以维护宏观经济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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