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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8-17 15:34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办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破产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指导思想

  1.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审理难度很大。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审理破产案件应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第三,处理破产财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取拍卖、招标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四,破产分配方案要有利于资产的再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二、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3. 试点城市试点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已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有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定的破产预案的,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4.试点城市试点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未列人计划的,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并从严控制。

  5.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6.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三、管辖与受理

  7.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8.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9.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10.破产立案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两个方面。

  l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有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未提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

  (2)国有工业企业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3)内贸、外贸等流通企业但未按国经贸企〔1996]49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申请破产的。

  12.企业虽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最低限额的,应依法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不具备破产资格。

  13.企业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申请破产前开办单位补足注册资金的,应认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和破产资格。但开办单位为摆脱开办责任,以残次物品或滞销商品等实物作为投资补人注册资金再由企业申请破产的,属于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依法认定补资行为无效,确认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破产资格,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4.企业开办时实际投入的资金少于注册资金但达到了法定最低限额,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开办单位在未依法清理权债务的情况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了未到位的注册资金,然后由企业申请破产的,只要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受理。但应将开办单位末投入的注册资金追回,纳入破产财产。

  15.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论该企业是否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6.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且债务人确实具有破产原因的,可追回被转移资产,并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1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18.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公告,除应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件(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纸上登载。

  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原报纸上另行公告。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上诉至二审法院的,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

  20.破产案件受理费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四、债权申报

  21.债权人因故未如期申报债权,但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接受其申报。

  五、债权人会议

  22.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应向到会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会、债权。债务等基本状况的书面材料。

  23.债权人会议必须设有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程序。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人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六、破产宣告

  24. 破产的唯一实质要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是指持续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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