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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六个概念
www.110.com 2010-08-17 15:35

  中有六个概念是非常关键的,是在破产法起草过程中需要首先明确的,也是认识破产法一个基点。

  1、债和债权、债务,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概念。债的概念是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应该说从人类社会产生起,债的概念就已经出现并一直存在,因为人类社会总是要有交往的,有交往就会有交易,有交易就会有商业交易,有商业交易就会产生债的关系。所以,债是我们人类社会中最久远、最活跃、最基础性的一个法律关系。对债的概念,一直有不同的理解。法学院的学生可能比较多地受到传统民法观念的影响,把债当作民法里边的一个体系来看待。大陆法系中,是把债权法作为民商法体系的一个部分的,传统的法学院在认识债的概念时,大概都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对于债的概念,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包括破产法,更多的是借鉴英美法来起草的。所以,对于债的概念,实际上要站在两个法律体系,即现在世界上最主要的两个法律体系角度来看。在英美法系中对于债的概念不像大陆体法系那样,有一个债法典的体系,也没有确切的一个有关债的定义。在英美法系中债的关系更多的涉及到是一些具体的债,没有一个精准的概念,它是根据商业交易活动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债务,比如说有合同之债,家庭之债,典当之债等等。债在英美法系它更多的是用credit来表现,credit可以翻译成求偿权、请求权。因此,债从大陆法系讲,是一个以金钱起步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英美法系的角度来看就不太一样了,英美法系任何权利主张都有可能导致债的关系,这种债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可以把它翻译成是一种请求权。因此在破产法案件处理过程中,虽然我们习惯上使用债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将来法官遇到的是各种各样的请求权处理。总之,破产法基本上是一个解决债的问题的法律。这里面会产生大量其它的一些关系,比如说债权债务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这个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一点。

  2、偿付能力的概念。偿付能力是指债务人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状况。大家注意这里的债务人不仅仅指的是企业,一个公司,一个外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还可能是一个个人,可能是一个自然人,也有可能是一个商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的债务人概念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能是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甚至包括政府。破产法所研究的对象是整个债务人有没有偿付能力的问题,所以偿付能力是破产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经过多年的发展,判断一个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已形成一套很成熟的标准和方法,我把它概括成四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所谓资产负债表测试法。当一个债务人的资产是1000万,负债是800万的时候 ,我们说这个债务人的资产大于负债,资产负债率是80%;当一个债务人的资产是1000万而负债是1200万的时候,资产小于负债,他的资产负债率是120%。资产小于负债这种情况在大陆法系叫债务超过,在英美法系中叫insolvency,可翻译成资不抵债,一直到现在英国破产法还叫insolvency law。那么是不是一个债务人的资产超过负债它就一定具有偿付能力呢?原来都是这样来看待的,如果经过科学的、准确的、完整的评估,一个企业总资产如果大于负债的话,就认为它有偿付能力。但是现代破产法认为即便一个债务人的资产超过负债,也并不见得他是有偿付能力的,资产负债表仅仅是一个标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还有一个现金流标准。

  第二个标准,即现金流标准。当一个债务人的资产大于负债,这个债务人就一定具有偿付能力吗?答案是不一定。如一个债务人有1000万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但他的负债是现金负债, 比如600万的现金负债,资产是大于负债的。这种情况下他的偿付能力也有可能是有问题的,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600万现金,就不得不把1000万有效资产进行拍卖,拍卖以后才能够偿还600万的现金负债。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是一个企业,实际上这个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就会消亡,因为它把最有效的可经营的资产拍卖了。我们把这种情况叫现金流的标准,它的现金流不足以使它具有偿付能力,现在破产法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如当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的北部情公司,一个著名的投资银行,其破产就是因为现金流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在资本流动性非常快的商业交易环境里,特别容易发生现金流不足问题,以致因现金流的原因而导致破产。

  第三个标准是资本充足力标准,或者叫资本充足力侧试法。所谓资本充足力,按通俗说法就是看你的实力怎么样。从资本充足力角度来说,当一个公司所做的事情与其资本不是特别匹配的时候,我们就说他的资本充足力是有问题的。资本充足力在今天用的非常广泛,特别是金融机构。近几年,金融机构破产提上议事日程,如海南发展银行,就已经破产了。近期,有30多家券商也正处在破产过程或处在破产边缘,目前大概有8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还有20多家在等待破产。最近央行、银监会正在考虑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新的破产法134条规定,金融机构也可以,但是必须要有一个前置程序,即要有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行政监管部门批准之前还要有一个接管和托管的程序,接管和托管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央行、银监会咨询过我,我说要按照巴塞尔协议和新巴塞尔草案,看看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力是否达到8%。所谓的资本充足力就是它的自有资本和它能控制的风险之间的一个比例关系。我们国家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力达不到8%的标准,如果达不到8%的话这个银行是非常有风险的。资本充足力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所以我跟央行和银监会建议,如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力在5%以下,就可以采取接管或托管的措施,以利于控制金融风险。因为银行的金融风险传染性非常厉害,如浙江有一个信用社,就发生过储户挤兑的情况,储户三天三夜挤在那里,非常疯狂,并引发了当地的挤兑高潮,导致地方经济动荡。所以对于这种金融风险,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有一些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控制资本充足力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所以说资本充足力也是衡量一个债务人有没有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四个标准叫做担保率标准或者叫或有负债,即一个债务人的或有负债率。比如A向B借钱,B要求A提供担保。A有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是用自有资产进行抵押,一种是让C给他作保证人。如果采取了保证人C担保的方式,那么C实际上就是A企业的或有负债人,或者是担保人,一旦A破产的话,C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把这种情况叫做或有负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间随意担保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有大量案件就是因为担保牵出来的连带破产,很多经济纠纷也都是与企业间的担保密切相关的。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健康的,是不是具有偿付能力,或有负债率或者说担保率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现在很多企业往往不把担保看作是一种负债,但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或有负债往往容易变成实在的负债。但是我们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往往把企业间的担保看成是一种哥们义气,看成是对别的企业的一种支持。所以我们看待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看他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等,可能都没有问题,资本充足力也可能没有问题,但是一看他的或有负债,问题可能非常大。如前几年有一个很有名的上市公司叫啤酒花,董事长因为经济问题出逃,出逃以后在他的办公室抽屉里面发现,啤酒花经过信息披露的担保是9个亿,没有经过公示的,只有董事长一个人知道的是5个亿,这个消息出来以后,啤酒花的股票狂跌,这就是他的或有负债率太高。或有负债率过高,一旦,意味着它的债权清偿力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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