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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www.110.com 2010-07-13 15:00

李曙光谈

  新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即管理人涉及第69条的转让资产等行为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对于这个“报告”的含义,破产法立法时,并没有给定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实践中容易产生管理人与债权人权力的冲突。这是最高法院今后作司法解释时应关注的。

  李曙光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管理人、债务人应当依照生效的有关决议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调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估价、保管工作,监督管理人继续经营、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日常事务,查阅有关财产的所有业务账簿和文件,要求管理人回答其询问。管理人有转让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和知识产权、转让债权或者有价证券、借款或者设定财产担保、承认别除权和取回权、转让所有库存商品或营业、提起有关诉讼或仲裁等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密切监督。债权人委员会一旦发现问题,其监督职权具体如何落实,新法没有规定。但债权人委员会可有三种选择:①在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及时请求召开以对该事项作出决定,例如发现管理人有不法行为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提请人民法院撤换管理人;②有关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债权人委员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认真对待、检查,确实有不当之处的应当及时纠正;③有关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债权人委员会持有异议、向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管理人或债务人没有作出合理反应的,如果该事项并不算是重大,由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不可能经常召开,债权人委员会应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异议的事项予以裁决。

   (二)监督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用于记载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书面文件,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一般说来,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人受领分配的时间、地点以及受领分配的手续,并发布分配公告。管理人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多次分配的,应当在每次分配前都发布公告,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对于附条件的债权、尚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债权以及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管理人应该进行提存。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对管理人的整个分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是否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而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例如,当债权人委员会发现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地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时,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汇报此情况,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代行债权人会议的部分职权,但是,该授权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

  另外,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其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权人委员会履行监督职权主要是依靠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行为的审查,其具体方式主要是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记录,对此进行审查,另外,债权人委员会也可以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债权人委员会对所监督的事务发生疑问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提供说明或解释,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等等。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拒不向债权人委员会作出说明、提供文件时,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所监督的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对司法程序的指挥协调而对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判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的第二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此处规定的“五日”是法定期间。债权人委员会申请有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责令管理人、债务人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超越管理人、债务人的职权范围或其他的无理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

  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会议的选任机关,其执行职务不得违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如果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相左,应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为准。债权人委员会内部形成的关于执行职务的决定,应当以决议的形式为之,决议如何形成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或由债权人委员会内部决定,一般应当以全体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这里应特别提到的是,前面提到的新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即管理人涉及第69条的转让资产等行为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对于这个“报告”的含义,破产法立法时,并没有给定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实践中容易产生管理人与债权人权力的冲突。这是最高法院今后作司法解释时应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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