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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保外就医案件想到的
www.110.com 2010-07-22 14:54

  从清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案件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1、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不清。

  同是判刑之后,移送而监狱拒收的人犯,一个由法院决定监外执行,而另一个却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了保外就医的决定。相同情况,两种处理。

  2、保外就医后的人犯疏于管理

  公安机关对有的保外就医人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考察,缺少有效的措施、方法和做法,以至不能及时掌握保外人员病情医治情况,不能确定是否应收监执行。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1、出现权属不清的原因有:

  (1)、有关机关的有关人员对有关文件、规定掌握的不全、不清、不深、不透,甚至有些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对有关规定也不掌握。

  (2)、有关文件、规定难以查找。这有三个原因。一是资料匮乏。有些相关的文件规定不及时;二是管理不善;三是由于人员流动,资料散失严重。

  2、疏于管理的原因有:(1)、机构不健全,不知由谁来管。如公安机关,以前此项工作由予审科负责,但从予审科撤消后,这项工作就不知由谁负责了,没有确定新的负责部门。至使此项工作被搁置起来。

  (2)、制度、措施不健全。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至使此项工作无章法可循。

  (3)、手续不健全。对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犯的监管考察,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文字材料等手续,但由于机构不全,职责不清,制度不健,措施不实,所以,很多应有的手续没有履行,很多必要的手续无法履行。

  (4)、配合不积极。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没有主动与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不能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医治情况及表现,当地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对这些罪犯的监督工作落的不实,而且没有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才是关键。

  就如何解决,笔者谈以下几点:

  1、各有关单位、机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工作。

  2、要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做到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避免“三不管”现象。

  3、各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种新的文件,新的规定,以便及时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调整,改变工作的方式、方法、步骤、程序。

  4、必须明确各机关、部门的权限职责,严禁不尽职守和超越权限的行为。

  (1)、对于经法院判决生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因符合一院两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监狱拒绝收外执行的罪犯,公安机关必须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不允许再有一种情况两种结果情况的出现。

  (2)、根据有关规定,判处一年以下,余刑不足一年,拘役及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长批准,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的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可以留看守所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只有对以上留所服刑罪犯中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伤残程度的,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保外就医。

  5、严格办案程序,完备各项手续。

  办理监外执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关于罪犯移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办理保外就医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规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规定》。

  对于以往办案中出现的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比如在以前办理的保外就医案件中没有一件办理需征得罪犯家属和当地派出所同意的《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6、加强监管,按期考察,防止脱管失控。

  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至少每半年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一次,了解和掌握罪犯病情及表现。对应收监的,及时撤消原决定,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收监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内定期限届满而刑期未满的罪犯,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提请机关收押并交付监狱执行。因符合一院两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监狱拒收时,提请机关可作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依法定程序提请法院决定。看守所每年或保外就医期满前两个月应当派民警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地、实地考察,与负责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与罪犯本人、担保人见面。了解罪犯病情及表现情况。刑期已满的,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失去保外就医条件 的及时收监;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续办有关手续;对保外就医期间下落不明的,要立即缉捕,认真处理。实地考察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考察,被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考察结果。

  被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在履行一定手续之后,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管理监督。监督考察工作应当有 人负责,并建立卷宗,记录监管组织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帮教情况,罪犯疾病治疗情况,保外期间的改造表现,请销假手续等。

  7、担保人应承担起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确实具有管束和教育罪犯的能力及必要的经济条件。要确实履行并履行好《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不应再出现只签名不管事的名义担保人。

  8、加强配合,相互协作。

  公、检、法各机关、各部门要在负好自己责任,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下加强配合,加强协作,加强联系,共同努力,做好罪犯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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