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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实用性
www.110.com 2010-07-22 14:31

  对于“取保候审”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同行相信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普通的老百姓也或多或少的知道、了解“取保候审”的具体方法及结果,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条件、方式、方法有的人也许并不大清楚。“取保候审”我个人按照这个词语来理解,注重的一种“保”,强调的是一个“审”,“取保候审”的结果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是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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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的明确解释就是首先对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短期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二就是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昨天已经对监视居住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不再累述)”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强制措施;最后,中国也一直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创建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会促进犯罪嫌疑人在思想上能够得到改变,因此,对于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并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好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结果也不是很严重了,这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不是只要其犯罪情节、后果轻微,量刑不重,;也不是任何人或者适用以上条款的人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那是有条件的,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等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同时也要看犯罪嫌疑人还有无其他犯罪前科等在一审、二审期间时间不够的人,为了严厉、彻底的打击犯罪,所以,在“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上,还有以下考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在某些人看来,好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一样的,如果这样理解就片面了,首先一点就是: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取保候审得时间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在时间方面就有一个严格的区别;监视居住的使用人群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取保候审”还增加了一条,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条法律出台的依据我想主要是从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相关法律作出这样的解释的。此外,“取保候审”还有提供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所以,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区别。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上,最终的执行部门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国家的许多在刑事方面的社会改造项目都需要基层派出所来具体执行,虽然现在对于法院已经定罪量刑的短期型罪犯由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帮教安置试验,但社区帮教安置也要求公安部门的基层派出所考察、监督并对于是否减免刑事处罚上报材料,有的人因为公安机关的警力好像还可以,其实,现在的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来看,是远远不够的,就我所在的处下辖一办三科,全部人员也就二十七人,虽然每年都要从部队的转业干部中和地方上及警校的毕业生中招聘一批,但警力仍显严重不足。所以,在我们当地的一些基层派出所,对于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和“监视居住”差不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由派出所的民警指导,在社区(村、组)干部配合下,将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的言行、思想状态掌握后向派出所汇报,同时,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也不定期的安排民警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监督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有限的警力这个客观条件下,开展其他刑事案件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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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有一个题外话:我曾经看见过,也听见过,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要求后,在放出羁押场所时,其家人尽然就在羁押场所的大门口迎接,燃放鞭炮等行为,按照有些地方的习俗就是“避灾消难”,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等实在大门口外,在不影响别人安全的情况下羁押场所的工作人员也不好制止。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回家后,居然大操大办,三天连续庆祝。这还不算,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到处打听、怀疑是某某人举报他才犯的罪被抓,因此对一些他所怀疑的人故意打击报复,要知道这个时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待罪之身”啊。致使群众也怨声载道,长期这样,会打击人民群众打击犯罪、揭发犯罪、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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