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宾川县一位村民杜虎,因为购买了两辆别人偷来的摩托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来有望得到从宽处罚,他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最终反获实刑8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今日上午,宾川县法院对杜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间,姚绍元、钟浩南(均已判刑)先后窜至宾川县宾居镇宾居街卖鸡处、乔甸镇杨保街,盗走两轮摩托车两辆,并将两辆摩托分别以150元和500元的价格,先后销赃给被告人杜虎。经价格鉴定,该二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杜虎追回其购买的摩托车并发还了失主。低价购得摩托车的杜虎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去年9月1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外出,今年年4月被宾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虎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购买赃物价值人民币467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杜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外出,蓄意逃避法律惩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杜虎表示服从判决。 据法官介绍,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罪行较轻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未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罪行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为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 ,一般均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该案中被告人杜虎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价值人民币4673元的摩托车二辆,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回其购买的摩托车并发还了失主,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本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甚至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杜虎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潜逃在外,蓄意逃避法律惩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错失了从宽处罚的良机,最终才被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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