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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www.110.com 2010-07-09 15:21

  自2001年《》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低价转让给第三者;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7、双方签订了《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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