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 > 商标撤销与注销 >
注册商标注销的三种情形哪些
www.110.com 2010-07-09 14:28

  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根据我国《》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因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二、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