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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辉瑞状告北京辉瑞侵犯商标权一审获赔20万元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名称,取名为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辉瑞公司),并在公司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 Products,Inc.)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辉瑞公司告上法庭。9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 Products,Inc.)胜诉,获赔20万元。
    原告辉瑞公司诉称,辉瑞公司创立于1849年,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先后在中国大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设立了多家以“辉瑞”为字号的经营机构,是在华投资最大的外资制药企业之一,并在经营中树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自1995年起,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 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公司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北京辉瑞公司还在网页介绍中进行虚假宣传,自称为美国某生化实验室“在华授权机构”,具有“高尖端的研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暗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联系。此外,北京辉瑞公司经销的“辉瑞维格排毒基”因涉嫌欺骗消费者而被中央电视台等诸多媒体曝光,致使辉瑞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多次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投诉。

    原告辉瑞公司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辉瑞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辉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北京辉瑞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268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北京辉瑞公司在其网页右上角使用了中文“辉瑞”、英文“Herod”以及类似于三个由大到小的原子核连接在一起的图案组合,并在下方标明“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其为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生化实验室在华技术授权机构,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排毒基”研发组历经十年努力,运用“生物离子技术”开发出全球首台应用于人体排毒的高科技产品。此外,在网页中还有宣传“排毒基”产品的其他内容。

    2006年8月9日,海淀第二公证处再次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3066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新浪网再现央视《生活》专题在2006年3月23日播出的名为《生活315:排毒基真能排毒吗》的节目内容,该节目内容表明,由北京辉瑞公司作为全国总代理的“排毒基”产品的广告称,该产品的技术来自美国,能排除体内毒素等,而经各方人士的验证,这些广告内容均系虚假宣传。此外,在北海人网上,也有关于北京辉瑞公司生产的“排毒基”产品被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报导。

    法院认为,虽然辉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北京辉瑞公司在其销售的“排毒基”产品上使用了“辉瑞”商标,但从北京辉瑞公司对其经营内容的介绍看,其经营范围是对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其销售的“排毒基”产品也是与医疗器械相近似的产品,因此,在北京辉瑞公司网页上的包括“辉瑞”文字在内的图案组合实质上是标明其产品来源的行为,起到了与服务商标相同的作用。鉴于北京辉瑞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销售服务等与辉瑞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用途、用户群、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方面有较大的关联性,故北京辉瑞公司未经辉瑞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网页上将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辉瑞”与其他元素组合突出使用,用以宣传、销售其产品,客观上起到了与商标相同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误导消费者,构成对辉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北京辉瑞公司在“辉瑞”被核准注册为商标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字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损害辉瑞公司的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带来的影响,并赔偿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法院立案受理这起案件后,曾向被告北京辉瑞公司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但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北京辉瑞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变更其企业名称为北京时代优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告辉瑞公司的申请,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北京时代优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今天的宣判被告亦未到庭,法院将向北京时代优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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