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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解读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注册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沿用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下面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的规定,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0月18日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于1997年5月6日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于1997年开始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该法在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物权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未涵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方面的内容,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相关规定也比较笼统,没有涉及质权登记的延期和注销等内容。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依法进行,大力促进各类商标权利主体充分运用商标知识产权价值盘活商标无形资产,商标局在历年来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

  2009年4月,《规定》草案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后原则通过,之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此前,商标局还就商标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年9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文件公布《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强调对“质权”进行登记,而非“质押合同”,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主要事项。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同于《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物权法》将质权的生效与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别开来,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效力,不是合同效力,二者的效力由此得到明确区分。基于此,《规定》在表述方面均突出“质权”,同时明确了质权登记的具体内容。

  2.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更加灵活。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要求登记申请人确定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并提供评估报告,以确定其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于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因此较高的评估费用给企业带来较重经济负担。

  而在《规定》中,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已经不再列入登记事项范围。依据《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对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的确定方式除了直接向商标局提交评估报告外,在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商标局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可不向商标局另行提交评估报告。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确定方式的灵活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成本,减轻了出质人的经济负担。

  3.《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出质人应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前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注册采取核准制。申请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作为出质人的注册人对与出质商标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权登记,以保证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而确保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现以优先受偿。

  4.《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质权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申请等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质权登记的变更等内容只作了笼统规定,而《规定》细化了相关程序,方便了申请人,也有助于商标局依法行政。

  5.《规定》对质权登记簿的设立作出了规定。设立质权登记簿是质权登记机关的通用做法,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因此增加此项规定。

  四、以《规定》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质权登记工作,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商标权利人充分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融资。对于办理质权登记申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申请人应特别注意,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被限制或者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注册商标,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同意,商标局不得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办理质权登记。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且商标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商标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商标局核准备案的,质权人也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2.出质的注册商标应在合同或出质权利清单中列明。

  申请人双方签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中如果没有详细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则需要附送相关出质权利清单,清单中应当列明出质商标专用权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商标注册号。

  3.明确合同签署人的权限问题。

  在申请人提交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盖章签字一栏中,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则需要附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特别授权文件,以确定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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