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甸区某村村民王传武的妻子被告知不能领土地补偿费,原因是他们结婚时只领了证,而未办喜酒。对此,有律师表示,当地风俗虽是一种评价结婚的标准,但当它与上升为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就应以国家法律为准。(6月15日《楚天金报》)
■彭兴庭(博士)
这位律师的说法应该是很对的。这种“村规民约”似的不成文规定,给人的第一信号就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粗暴践踏了女村民的合法权益”。按理说,这是个案也就罢了,但是,这远不是特例。
2005年,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出了一个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得先到医院作“贞洁鉴定”,是处女才能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他们看来,决断一个人是否还是村里人,户口之类的法律文件说了不算。如今,发生在武汉的这个“没办喜酒,不能领取土地补偿费”,几乎如出一辙。事实上,全国妇联也曾在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就发现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
更令人惊异的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这种“剥夺”,绝大部分是建立在所有村民“共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这些都在“村规民约”上黑纸白字地写着。
美国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针对法治、自由等普世价值,提出了普遍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的概念。他认为,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球范围内深入人心,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普遍性知识”了。可是,根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女子三从四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以及“办了酒才算结了婚”等认识则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了。
武汉蔡甸区某村的这个村干部,显然是站在地方性知识人的立场来认识问题,是以地方性知识为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权益。确实,我们应该警惕某些村庄以“地方性知识”侵蚀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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