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增强,改革必将损害一些人、特别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近年的普法宣传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有较大提高,致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激增态势。当前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纠纷类型主要集中在福利待遇、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工伤事故赔偿等方面。职工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普遍认为靠单个人的力量难以胜诉,主观上更愿意进行群体诉讼,以此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达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目的。即使是一些个别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在其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调解率低的原因,首先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缺乏协商解决的条件,不好做调解工作;其次,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很多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已经消化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较难做调解工作。再次,群体诉讼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让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显然要比单个当事人的难度要大得多。
(三)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上诉率高,服判息诉工作难做。原因如下:对单个劳动者而言,由于其法律知识欠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不力或者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或完全予以支持,其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弥补,往往选择上诉途径。对群体诉讼而言,不仅双方情绪严重对立,而且判决结果对双方从经济角度影响较大。无论判决理由是如何充分,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时,往往选择上诉。与此相对应是,通过判后答疑等方式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效果不佳。
(四)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方面,难度较大。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经济利益反差较大,造成劳动关系动态多变,而法律的调整手段相对稳定,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冲突。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既要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社会稳定,还要顾全大局,支持改革,处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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