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劳动争议 >
退休人员劳动争议处理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对退休人员争议的不同处理方式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对退休人员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概括地说,主要有三种:第一,按劳务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其基于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所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这种处理方式是绝大多数实务部门的做法,本案处理属于此种情形。第二,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双方可以就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获得赔偿,但不影响退休人员获得工伤保险权利。第三,少数实务部门按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尽管到达退休年龄,但并不当然丧失劳动行为能力,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退休人员争议不同处理方式的评析

  对退休人员法律纠纷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两者有重大区别: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主要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两种法律关系在主体地位、享受待遇、雇主承担的义务、适用法律等方面截然不同。

  之所以会导致法院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原因是对退休人员劳动争议处理缺乏统一性法律制度。例如:1.2004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2.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退休返聘被视为“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3.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4.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5.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