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2007年可以说是劳动法立法年,继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后,经过三次审议,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又是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基本最活跃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传统的固定用工模式发展到现在的多种用工形式,充分发挥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分别从促进就业、公平就业,到规范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等三个不同阶段,对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共同构成了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这种制度面临的问题是:1.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完善,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3.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些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确立着重调解的原则,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我国具有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优良传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方便、快捷、成本低廉,又不伤和气,被称为解决纠纷的“绿色”机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就有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机制,但是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是原来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低,而且随着企业的改制,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也在弱化。为了强化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肯定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其他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为劳动者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通过建立多渠道调解的机制,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缓和劳资矛盾,尽量维持劳动关系的存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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