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国有企业产权转换、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外来劳动力的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势头,各种群体性上访、自杀威胁甚至暴力威胁追讨劳动报酬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政府所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对近年来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归纳总结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类型和特点,剖析成因,研究对策,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从而为政府和司法部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提供有益的帮助,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以下正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据统计,2005年,江苏省常州天宁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件,审结31件;200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1件,审结59件,而今年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仅达151 件,审结119件,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由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纠纷、上访等社会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
(一)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从劳动法的渊源看,我国的劳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除此之外,更多的是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很原则,很粗略,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虽然数量繁多,但是,规定不一,相互“打架”的情况常有出现。因此,劳动法律、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不统一,不系统的现象较突出,这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个别执法单位甚至存在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将本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推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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