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闽劳社文〔2009〕16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基础工作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方式。调解仲裁法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调整并扩大了调解组织范围,提高了调解工作要求,增加了调解协议效力,强化了调解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随着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调解工作放在劳动争议处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部门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顺应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要求指导、推动和帮助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工会、司法、企业管理、综合治理、企业组织代表等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将解决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复杂、疑难劳动争议作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餐饮、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主动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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