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调解责任、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对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社会各方共同解决,并负责对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本着“努力调解,尽量化解”的原则,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街道,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稳定。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的重要议程,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乡(镇)、街道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三方协调组织可设立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大事项。要在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今年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应抓紧建立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应选择一至二个乡(镇)、街道试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全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都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在两至三年内对在岗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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