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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2)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举证责任及追索期间急需进一步明确。目前,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占很大比例,而加班费的计算占用了审判人员的大量时间。建议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2)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4)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5、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明确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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