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动态 >
劳动保障留盲区 学生兼职打工急需制度保障(2)
www.110.com 2010-08-11 15:55

  ●差异三:对待工作机会

  认识不同使用人观念差异明显

  左祥琦说:“国内国外的观念有差异,在国外,干活给钱是公理,是无争的事实;可在国内,有个机会就是恩赐了,你还想要薪酬?”社会学博士袁岳老师说:“机会本身就是难得的,尔复何求?如果有个工作机会,无论是带薪还是无薪,你都能从中受益,比如建立了同事关系,增加了人脉,或者给自己将来的就业预先打基础,没准儿领导看你干得好就把你留下了。”

  专家指出,社会性工作机会的匮乏,对学生自身的成长是不利的。学生打工时没有平等的薪酬,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工作投入意识,打工者的工作责任感会受到影响,从而在这类单位形成对于学生打工者认识和对待的恶性循环。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社会体制和观念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而且现在工作岗位供求不平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自身也不占什么优势,也就只能忍耐和接受了。

  ●打工学生自我保护问题急需制度支持

  国外的劳动法针对的范畴是包含学生群体的,而国内的劳动法将学生划在了外面。除此以外,部分国家还有专门针对学生打工的保障性规定,比如英国有专门针对学生打工的规定,要求正式学历学生每周打工累计不超过20个小时,非正式学历学生(考行业证书者)每周打工不超过10小时。而国内并未作出类似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学生打工时间过长而影响学业和休息的后果。还有些时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学生自身,都很容易把实习和兼职打工混为一谈,造成界定不清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难以解决。那么在这种种不利的情况下,学生应当怎样保护自身权益呢?

  专家提醒,学生打工最好是在家长或老师的监督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如果工作有危险性,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等。对于拒绝提供合同的用人单位,学生要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去这样的地方打工实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