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全文 >
构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www.110.com 2010-08-11 16:37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一再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是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与社会保障模式有着紧密联系,而且立法层面的宏观规划和现实国情的制约都会影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具体制度内容。本文重点以“底线保障”的社会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为研究对象,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入手,在宏观规划层面提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框架思路,同时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从全民基本保障、区域群体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险两个不同层次进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

  一、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指:“按照社会保障项目设置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①]各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无外乎是以社会保障项目为内容,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也是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构建的通例。然而,社会保障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现实国情联系紧密。通常,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与社会保障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安排和具体内容。

  “模式”即模型、样式或类型,是人们为研究的方便,对客观对象基本或主要特征的概括与抽象。“社会保障模式”所反映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及其项目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安排与运作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②]

  通常,学者切入的角度不同,对社会保障模式的归纳就呈现不同的类型。例如,经济学家从筹资方式的角度将社会保障划分为社会共济模式、个人储蓄模式、国家福利模式和国家保险模式;也有的从实施方式角度将社会保障划分为现收现付式、部分积累式和完全积累式三种模式。社会学家通常从社会政策角度将社会保障划分为剩余模式和机制模式。法学家则在上述社会保障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剖析和构建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出于对法律制度形式理性的追求,法学家更多探讨的是社会保障立法模式问题。

  社会保障模式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关系密切,它关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调和走向、具体制度内容和架构的立法技术。如果说从筹资方式和实施方式角度类型化的社会保障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中部分的、当然也是关键的具体制度内容,经济技术含量较高的话,那么,剩余模式与机制模式的选择、立法模式的确立则决定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调和走向以及架构的立法技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