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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www.110.com 2010-08-11 16:37

  一、青海省社会保障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沿革

  社会保障是与国家的产生、发展相关的一个古老的命题,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或社会出面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不断改善、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保障实践的源头几乎可以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保障算起,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社会保障从最初的原始共产主义、巫术救荒到现代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事实上已经实践了几千年①。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②。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产业革命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由简单的再生产转为扩大再生产,而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费用支出,除劳动者自身的工资收入外,还需靠国家对社会群体实施一种新政策,这种新政策便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而将社会保障制度上升为法律则是到了19世纪以后。虽然英国于1601颁布通过了《济贫法》,但由于其内容基本是对慈善事业的规定,并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的立法精神而被予以否认。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则到了20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西欧、美国、前苏联、日本等国相继出台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有各自特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并为世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渊源基础。我国自1950年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历了初创、停滞、修补、发展阶段,形成了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军人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为内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还需不断充实、完善,但必竟我国已构建出有自己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青海省社会保障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最初的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险,并于1994年实现省级统筹,规模和统筹范围在青海省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于1999年在青海省范围内进行了改革,并逐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于2001年正式实施的《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上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青海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④。伴随着青海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和受益人群不断扩大。据省统计局统计,到2002年底,青海省有39.2万名职工和15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51.11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县以上地区100%实施;工伤、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青海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32.5万余人;17.21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可以说,到2002年底,青海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适合青海省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也已成为维护青海省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但是,由于受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小、自然条件严酷、就业岗位少,城镇、农村贫困面大等客观实际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青海省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依然沉重,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仍十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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