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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5)
www.110.com 2010-08-11 16:37

  (四)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首先要使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到1997年12月,我国已有270多个城市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约占城市总数的10%;政府要求在1998年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3的县级城市和1/3的县城要建立这项制度。这一制度是城市困难群体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它与最低工资保障、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退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编织成一张完整的安全保障网络。到1997年底,我国还有5000多万人未解决温饱问题,农村还散居着特困户、孤老残幼、优抚贫困对象约1000多万人。逐步使城乡所有贫困居民都被覆盖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下,这是社会保障首要的艰巨任务。

  社会保障还应努力促使各项待遇享受对象逐步提高生活质量。它的含义有三点:一是各项待遇标准除随物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外,还应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使社会保障对象同样分享到发展成果。二是对保障对象除了提供必需的物质待遇标准外,还应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使他们能同时满足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各种需要。三是要使保障对象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古人尚有宁可饿死而不食磋来之食的故事,我们更应保证保障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侵犯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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