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监督
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这个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从组成方面来看,委员会应当体现独立和公民参与原则,组成上可以包括政府代表、学者和专家、社会公众团体的代表等。要明确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方向,消除目前的无序状态。
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现状来看,其工作对象主要分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和基金3个方面,其工作职能可概括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因此按照对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能侧重点的不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种是侧重协调的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它代表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监督事务。因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务政出多门,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设计执行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倾向。由此,成立一个连接各部门的机构,由其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行动是方法之一,实施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这种形态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也就是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和执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性,这使得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的形式作用远远大于实质作用。
第二种是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包括增值)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和层级,近年来社保基金又大案不断,因此,各级政府为加强基金监管而纷纷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起着奠基石的作用,社会保障的资金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部分由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筹集。把握住了对基金安全的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源头活水”才能滚滚而来。但是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方面是不够的,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种监督方式不能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它只能依托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二是这种现行的监督方式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监督政府的尴尬局面,监督的独立性和社会性一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第三种是由劳动者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称之为理事会更好。由理事会代表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监督。虽然我们一直在谈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社会化,虽然在社会保障体系一直由国家管理的欧洲,出现了私营管理的趋势,但以纯民间机构形态出现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绝不可取的。没有政府对整体路线的把握,没有政府行为的干预,社会保障监督必然会走进商业化的误区,必然会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权性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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