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
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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