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或者说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其主要提供者不可能是私人而只宜是政府,就必然要求以财政作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后盾
(三)社会保障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负有运用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财政作为其基础
(四)计划经济和经济体制转型给社会保障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欠帐,政府对此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财政就必然成为这笔历史欠帐的主要清偿者
(五)建立体现国家信用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使国民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一)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三)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制度
(四)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制度
(五)强化社会保障财政的法律救济
结语:并不多余的思考
导 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涉及千千万万的社会成员的生、病、死、残等,是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保护伞,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列车高速运行的“减震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者莫过于资金短缺。“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为了避免“福利病”(社会中一部分人成为整个经济的免费搭车者)和几乎必然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应该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实现经济中的激励安排。这种典型的新古典思想体现在政策上,以个人储蓄为基本特征的基金制度更适合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现状。[1]另一方面,在经历了严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供求平衡所造成的潜在社会问题后,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继续依靠财政安排、国家必须承担更大改革成本的思路。有学者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基金制的效率假说,证明了纯粹的个人自我保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效率,反而造成过度储蓄、利率下降,居民未来收入下降等一系列宏观经济后果;相反,依靠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的社会保障安排却可以增进效率。这就从理论角度给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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