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 上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 下一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
相关文章
- ·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 ·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
- ·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
- ·201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将达2万亿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
- ·有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 ·广州将出台实施全国首个保障房扣分办法
-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
- ·财政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
-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