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统筹、 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和完
善社会U咸逑担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BR>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
籍16周岁以上,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批准被征用土
地的人员(简称被征地农民)。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
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分别划分为征地参保人员和
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
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
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办理“农转非” 手续,统一按照本
办法参加社会保障。保障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保障人员由村民
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报乡、
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来
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由征地参保人员社会
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组成。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征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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