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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统筹、 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和完

  善社会U咸逑担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BR>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

  籍16周岁以上,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批准被征用土

  地的人员(简称被征地农民)。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

  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分别划分为征地参保人员和

  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

  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

  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办理“农转非” 手续,统一按照本

  办法参加社会保障。保障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保障人员由村民

  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报乡、

  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来

  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由征地参保人员社会

  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组成。

  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征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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