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律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共就业服务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劳社部函[2007]第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就业促进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于2008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四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就业援助月活动

  (一)

  活动主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

  援助对象:根据当地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目前尚未就业的人员和已实现就业但落实政策不到位或遇到新的困难的人员。

  (三)

  时间安排:200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的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2008年2月底以前上报活动总结。

  (四)

  活动内容:

  1.

  采取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

  2.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具体范围,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

  3.

  对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已经就业的,特别是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状况,落实扶持政策,探索解决就业不稳定问题。

  4.

  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对2007年底尚未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目标的,要在援助月期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