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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
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
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
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
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
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
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
定。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
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
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
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
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
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
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
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
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
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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