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民政、人事、卫
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
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原由
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
门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研究制
定与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提出法律法
规草案以及改革方案的任务。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充分体现了党中
央、国务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拓进取,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
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
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保证国有企
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三
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地也将进行机构改革。
为了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商民政部、人事部、
卫生部和国务院体改办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和联系渠道畅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按照现行职
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确保队伍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工作正常运转。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商合作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
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主动建立良好的协商合作机制。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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