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设立在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30张以上;
(三)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建设和营运资金保证;
(四)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建筑设计符合收养对象特点;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4)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5)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7)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9)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及章程草案;
(四)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一)政府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由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拟建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设床位数在300张(含300张)以内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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