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使社会福利事业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浙政发[1998]65号)精神,依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面对社会发展现实,充分认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物质基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应尽责任。目前,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存在政府包办、资金不足、福利机构数量少、档次低、规划布局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仅有15.04%;全市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总人口13. 43%,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级政府要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正视社会和群众需求,充分认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加快发展。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的力度,财政投入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政府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经过努力,全市形成一个包括福利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城乡联动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要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凡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院、光荣院、老人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及婚姻、殡葬服务设施),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要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大社会福利事业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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