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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www.110.com 2010-08-12 14:56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今后,沈阳市的产妇不仅可以拿到产假工资,其丈夫还可带薪休护理假。

  据了解,沈阳市现有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有50万人,育龄妇女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津贴和医疗费每年近1亿元。按照过去的政策,生育医疗费和生活津贴等均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生育费用不堪重负。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接收女职工。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市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需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个人不缴费。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正常生产或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津贴,难产的可增加15天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两个月的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而计划外分娩、非婚生育等情形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可享受的生育医疗补贴费包括三类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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