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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汉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扩大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作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费率调整的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标准为:将用人单位原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从不支付医疗费用调整为增加支付医疗费用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费用从500元增加到700元。在三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900元增加到14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1400元增加到23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300元增加到3600元。在二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600元增加到10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800元增加到19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在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从400元增加到800元。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含门槛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施行计划生育费,维持原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医院或其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津贴

  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参保单位女职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暂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职工产假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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