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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愈演愈烈的美国次贷危机,使得众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遭受严重损失。随着次贷危机向全球金融市场蔓延,受经济放缓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广,甚至有些国家濒临破产,全球失业人数激增。国际劳工组织以新的预测为基础估算,2009年末全球失业人口将增至2.1亿,也是10年来全球失业人数首次突破2亿人。 [1]法国2009年9月底法国失业人数为2574900人,较8月底增加21600人;延续了长达一年的失业人数上升趋势。数据显示,9月底法国失业人数较上年同期增长25.1%。 [2]而在我国劳务输出大省四川,截至2008年11月18日,受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或减员影响返乡的农民工已达28万余人。 [3]面对金融危机导致沿海地区务工人员大批返乡的问题,各地政府纷纷采取积极就业措施,稳定就业形势。中国就业形势已十分严峻。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2009年610万名大学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比例可能占到四分之一。在全球金融危机重压之下,2008年中国已有67万家小企业被迫关门,约有670万就业岗位蒸发,失业人数远高于官方统计的830万。 [4]由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失业人数的剧增,加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失业保险本身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在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条件下,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显得更为重要。

  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现状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5]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立法逐步完善,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逐步扩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6]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统筹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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