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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构筑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截至2004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446万人,有415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管理等方面显露出一些不足。

  失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 主要表现为:首先,对失业保险存在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职工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其次,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跟不上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传统的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体系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最后,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全部参加失业保险,“漏保”比较严重。

  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另外,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存在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行业统筹仍然存在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大型垄断行业实行行业统筹,而未按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属地化管理原则。二是违反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实行部分行业统筹,部分社会统筹。如今年审计发现某铁路系统以职工流动性大为由,按1%实行社会统筹缴纳给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2%实行行业统筹。

  “非因本人意愿”难以界定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就业不充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工资太低等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这又与设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第二,一些垄断行业实行“自愿”解除合同、获得高额经济补偿的人员,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具体执行中考虑到社会稳定、行业利益等种种原因,经办机构仍违规为他们发放了失业保险金。第三,一般企业买断工龄、给予很低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于和企业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而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 失业保 险政策是集职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于一体的完整制度体系,但由于信息化程度落后,很难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了基金的流失。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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