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府令〔2006〕124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1-1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
第六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 上一篇: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过千万
- 下一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可投资债券股市
相关文章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
- ·关于进一步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
-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
-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江苏九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差”改“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基本养老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
- ·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