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社会保险法》,首先要确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社会保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在社会保险法中居于统帅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强制性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互助原则、自治原则、自由流动原则、公平原则。其中前三项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目前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设计。但现有研究存在如下问题:1.对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缺乏完整的研究。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与基本原则未作严格区分。3.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合现象。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实现途径两个角度进行构建。
(一)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确定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究其根本可以提炼出社会性和保险性两大基本属性。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只有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出发,才能把握住社会保险的根本要素,指导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1.根据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可以推导出三方筹资原则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
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是社会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本质特征。社会保险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法律义务的设定,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转化为社会性的连带责任,实现了风险单纯的自我承受向风险的社会承受的转化。社会保险以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财政为保证,实现对危险事故的个人负担与社会分摊责任的高度统一。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所提供的物质帮助的对象是广大劳动者,并以提供普遍的社会经济补偿为目标,其具体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第一,三方筹资原则。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运行过程上集中表现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研究
保险基金筹集的社会性。普通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概率论的科学原理精确计算出来的,全部由投保方承担,而社会保险的基金则通常是多方面筹集的。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雇主、被保险人共同负担;雇主、被保险人及政府三方负担;雇主全部负担;被保险人和政府共同负担;政府全部负担等等。其中,三方负担的方式是最符合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实践要求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宗旨,在广大劳动者的承受限度之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分散危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的功能。由雇主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是维护劳动力再生的要求,这一部分保险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国家也是社会劳动的受益者,社会发展的共同成果很大一部分是全体社会劳动者辛勤劳动的产物,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现危机时,国家应当贯彻执行劳动政策和社会政策,作为保障的后盾,承担起保险的责任,以利社会发展和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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