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社会立法中的反映。社会保险权作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生存权的保障上。因为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要保障人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就业权的实现,是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但是,一部分劳动者却会由于失业、退休、疾病、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对于这部分无法实现劳动权的社会困难群体,必须要社会救助,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这种救助不是社会施舍,而是对其已经付出的劳动的肯定和补偿,以及为其将来劳动、生存能力的恢复所作的必要准备和对社会本身的救助。
2.根据社会保险的保险属性,可以推导出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尽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特点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却都符合保险的一般原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危险分摊的方法,通过危险分摊把不幸集中在少数人的损失分摊给公众,使之消化为无形,是一种互助共济的活动。除人寿保险之外,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给付都遵循了一个理念: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社会保险应坚持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具有防止高标准的社会保险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激励人们树立崇尚劳动的生存观念,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根本功能等方面的意义。社会保险的功能在基本层面上表现为对劳动者生存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在更根本的层面上则是出于社会从稳中求发展、人们从发展中得自由的动因。社会保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促使社会得到更充分的进步,使人们从中获得更大的幸福。社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恰恰契合了这种理想,使稳定与发展在一个和谐的模式中相互作用。
(二)根据社会保险的实现途径确定基本原则
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要经过充分的推广和实施才会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也必须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来保证其顺利推行。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法中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强制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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