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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社会保险法》应遵循六原则
www.110.com 2010-08-13 16:49

  首先,全面性原则。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权威性,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是化解劳资矛盾,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制定《社会保险法》要尽可能全面,避免挂一漏万。如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同城镇职工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各地执行五花八门的政策,农村实施个人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同的人群实行待遇不同的社保制度,致使其相互间差距逐年拉大,不但没有促进社会和谐,相反却激化了社会矛盾。随着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城乡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如何衔接?如果对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无疑会给政府财政“兜底”无限的压力,未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何改革等等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要有所体现。

  其次,公平性原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这不仅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而且体现在政府、企业与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设计的,没有考虑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情况,因而缺陷很明显。其中,最致命的缺点是政府回避相应责任,当初试图通过提高社保费率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而高缴费率制对就业具有排斥作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按1%。上述各险种费率相加,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将达到工资总额的近30%,若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员工自己所缴纳的份额,大约相当于工资成本的50%。如此高的缴费率,不仅会抬升劳动力人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而且迫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升级,对扩大就业产生不利后果。同时,社会保险高缴费率会让一些投保企业想方设法降低企业职工总工资基数,达到漏缴、少缴社保费的目的。这些是部分企业拒缴、拖欠、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深层次原因。另外,不同人群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何逐步缩小等等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要有明确的意见。

  再次,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是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血液“。目前我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逾2万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超过8000亿元。随着社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如何管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钱”显得极为紧迫。目前预算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造成各地社保案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社会保险预算,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模式,为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系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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