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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应进一步体现“广覆盖”的原则
www.110.com 2010-08-13 16:49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法律里还应进一步明晰。养老保险应该就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保险需要长期存在。除三大保险外,考虑到总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漏在这三大养老保险外,根据国际经验、根据国力和一些地区试验性的做法,应有城乡老年津贴或补贴制度,只有三险加上一贴,才能从制度层面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所以这里的覆盖范围还需要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制度应尽可能地统一和整合起来。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社会保险“广覆盖”的原则体现不多,社会保险覆盖仍然在单位这个侧面上,未对高达8亿农民的社会保险给予必要的法律性保障和规范。所以,这个领域应该拓宽。虽然总体设计考虑到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的承受力,但是全国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样,比如东部和南方一些发达的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这部法应该鼓励发达地区更大层次发展,欠发达地区也应该在法律上予以引导。建议这几个方面进一步充实。

  郭凤莲委员说,社会保险法是讲国家承担基本责任的制度,是全社会人的一部大法,是解决民生的大事,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实际上是老百姓的“保险箱”、“保险柜”。看了这部法律以后,我感到农民养老金的问题始终没有提到法律条文中。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农民人口众多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老龄化国家。现在老年人越来越多,农村的老年人也呈现上升的局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解决农民养老金问题。现在农村已经普及了新型医疗保险,不管老百姓是出10元也好,20元也好,国家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老百姓很满意。

  张中伟委员说,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坚持以人为本,五个险种体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关系民生的一部重要法律。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是非常必要的。应当说,草案修改得比较好。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13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民,有大批农民工流动,这部法应充分体现城乡统筹。我提两点建议:第一,要坚持城乡统筹,总则第3条可改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二,要坚持体制创新,进一步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以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使之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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