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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为1.3亿,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15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在21世纪的20年代至40年代,我国老年人口将由占世界人口1/5逐步提高到1/4。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及立法现状评价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当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取得飞跃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部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显著进步。其一,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范围,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都必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二,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我国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将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对此,我国《劳动法》第70条专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作了强制性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日益显出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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