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养老保险/立法/进路
内容提要: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回溯性及制度的非法制化背景入手,总结了我国养老保险非法制化的世象,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非法制化的深层次原因,指出了我国养老保险先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社会保险立法的进路进行了探讨,最终得出中国养老保险从政策制度走向法律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愿望的必然结果。
养老问题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人口性别结构、年龄结构的不平衡,加剧了解决中国人养老的难度。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养老的根本出路,构建理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十几年来各方人士梦寐以求的目标,有相当一批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呕心沥血的人们一直在探索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计划时期的劳动“保险”制度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而符合市场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于“改革”进程中,十几年过去了,人们并没有感知到公开、规范与定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从政策制度向法律制度转变的视角,透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的路径,从权利、义务、责任等基本法律范畴的角度,分析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形成之必要性、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保险立法的进路。
一、养老保险制度回溯与现行制度及理念的滞后性
1.计划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制度及其退出。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并开始实施,从立法技术上、制度系统上讲,这一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其科学含量仍值得肯定。“1951年~1965年在这一时期建立了企业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全国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企业所缴保险费的70%留在企业,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30%转到国家总基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既管理地方保险金支付的指导工作,也管理全国总基金。” [1]严格地讲,当时所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属于半“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制度,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等职业风险中,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而是局部地、部分地进行资金的调剂,风险大部分仍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这种制度一直维系到“文革”开始,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意见》,规定不再向国营企业提取“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至此,中国劳动保险制度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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