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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赔偿的国际经验和思考
www.110.com 2010-08-13 16:21

 据调查统计,全世界每3分钟就有1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每1秒钟内至少有4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痛失生命与健康的严酷现实引发人们对工伤赔偿的特别关注。工伤赔偿是对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事后赔偿的制度。即: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工作中负伤、生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工伤赔偿的特征是无过错原则与定额赔偿(赔偿支付的内容依据法律定型化)。通过提高工伤的赔偿标准来遏制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也是立法目的之一。

  (一)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早期涉及工伤待遇问题的标准有一九二一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与一九二五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规定凡因工业事故而致身体受到伤害(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应当给予赔偿。一九二五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与一九三四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规定按照有关工业事故法律的一般原则支付职业病赔偿金。一九五六年《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也规定由于职业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规定的职业病时,应当以医疗护理与定期支付的形式给予工伤津贴。

  1964年《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建议书》是一个新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与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似的津贴:(a)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b)规定的各类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企业主或积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c)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i)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ii)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iii)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iv)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

  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生理缺陷),津贴金额不得低于:(a)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二;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b)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下,男工人数最多的部门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二)英国的工伤残疾津贴

  凡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可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开始28周领取临时工伤残疾津贴,其水平与疾病津贴相同。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改领长期工伤残疾津贴。工伤致残需人护理者,发给长期护理补助。

  遗属包括受供养的遗孀、鳏夫与子女及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如父母或其他供养亲属。其待遇标准视遗属情况而定,发给一定数额的遗属抚恤金。

  (三)日本的工伤赔偿

  日本确立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在制定劳动基准法与工伤保险法以后。日本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伤赔偿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法》构成的。劳动基准法的工伤赔偿明确规定:对负工伤的员工进行赔偿不是用人单位的恩惠,而是法律赋予其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待遇共有十种:1.疗养补偿补贴。政府通过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受灾工人提供疗养待遇。疗养待遇包括:诊察,购买药剂或治疗材料,处理、手术及其他治疗,住院,看护,移送等。2.歇工补偿补贴。从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疗的第四天开始领取(法定前三天的补助由雇主负责),每日补贴标准为基础日工资额的60%(在此基础上,可以再支付20%的歇工特别支付金)。3.伤病补贴年金。工伤工人经1年零6个月疗养以后仍未痊愈者,根据伤病造成的伤残程度与所评伤病等级发给伤病补偿年金。4.伤残补偿补贴。工伤痊愈后给身体留下一定程度的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偿补贴(包括伤残补偿年金与伤残一次性支付金)。5.伤残补偿年金差额。当伤残补偿年金领取者死亡时,如已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及伤残补偿年金预付一次金的合计金额,依照伤残等级未达到法定金额时,差额将根据遗属要求支付给遗属,包括工人死亡时与其共同生活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6.伤残补偿年金预付金。伤残补偿年金领取者,可按伤残等级所列金额中的最高限额支付伤残补偿年金预付金。7.遗属补偿补贴。工人因工死亡时可领取遗属补偿补贴,包括遗属补偿年金与遗属补偿金。有领取资格者包括死亡工人的配偶(含姘居者)、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在工人死亡时靠其收人维持生计人员。8.遗属补偿年金预付金。有权领取者在申请年金的同时,或在接到遗属补偿金支付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便可在一千天补贴基础日额的限度内一次性支付遗属所选择的金额。9.丧葬费。当工人因工死亡时,对负责进行丧葬的人员将支付丧葬费。10.特别支付金。特别支付金是附加在保险金之上的支付,属于劳动福利的内容。

  (四)德国的工伤赔偿

  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提供有效的治疗,并进而享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相应的损害赔偿包括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年金、遗属年金与丧葬费等。其中,治疗与康复待遇优先于年金待遇。

 

 治疗包括事故刚发生后的照料;医生与牙医的治疗包括补牙、必要的特别事故治疗、按照医生的安排与责任提供的其他援助待遇、药品、治疗措施,包扎用品与辅助器械、家庭疾病护理、在医院与康复机构的治疗。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负荷试验、工作疗法;不能工作的受事故损害者,在停发工作报酬以后获得病假工资。

  职业促进康复待遇包括各种按照各人的需要提供的特殊待遇,即获得或者增加劳动岗位包括促进接受工作。就业准备包括由于健康受到损害而进行的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调整、培训、进修与改行,改行包括必要的学校结业。援助适当的学校培训,包括为学校培训作准备或者在义务教育开始之前增强智力与体力。通过提供以上待遇,使受工伤伤害者能够重新获得能力与尽快地重新参与到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中去。

  社会康复待遇与补充待遇包括机动车援助、住宅援助、家务援助与指导以及社会教育学的照料与社会心理学照料,还包括在职培训措施中的课程费与其他旨在达到康复效果的待遇。如果受伤者不能自理则应当向他们支付护理津贴、提供护理人员或者提供家庭护理。

  (五)我国的工伤赔偿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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