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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赔偿的国际经验和思考
www.110.com 2010-08-12 16:46

  据调查统计,全世界每3分钟就有1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每1秒钟内至少有4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痛失生命与健康的严酷现实引发人们对工伤赔偿的特别关注。工伤赔偿是对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事后赔偿的制度。即: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工作中负伤、生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工伤赔偿的特征是无过错原则与定额赔偿(赔偿支付的内容依据法律定型化)。通过提高工伤的赔偿标准来遏制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也是立法目的之一。

  (一)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早期涉及工伤待遇问题的标准有一九二一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与一九二五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规定凡因工业事故而致身体受到伤害(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应当给予赔偿。一九二五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与一九三四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规定按照有关工业事故法律的一般原则支付职业病赔偿金。一九五六年《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也规定由于职业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规定的职业病时,应当以医疗护理与定期支付的形式给予工伤津贴。

  1964年《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建议书》是一个新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与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似的津贴:(a)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b)规定的各类独立劳动者,特别是小企业主或积极从事小商业、小农场经营活动者;(c)某些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i)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正在接受培训或者正在试用期内的人员;(ii)承担抢险救灾或维护秩序与法制任务的志愿人员;(iii)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或参与公民义务事业的人员,例如自愿协助公共部门、社会部门或医疗部门的人员;(iv)从事主管当局指定或批准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员。

  凡丧失工作能力者均应从停发工资的第一天起领取现金津贴。如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初步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可能是长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种生理缺陷),津贴金额不得低于:(a)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二;但应规定最高津贴额或供计算津贴参考之用的工资收入的最高数额;(b)在采用统一津贴比率的条件下,男工人数最多的部门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二)英国的工伤残疾津贴

  凡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可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开始28周领取临时工伤残疾津贴,其水平与疾病津贴相同。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改领长期工伤残疾津贴。工伤致残需人护理者,发给长期护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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